第319章 统一律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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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凭着对过往案例的记忆他迅速翻检,终于找到了一份可供参考的类似判例。

  孝章皇帝时期,会稽郡豪强之子年方九岁,杖杀老奴为戏,吏奏当弃市。

  彼时还只是督邮的故太尉郑弘根据《二年律令·具律》“有罪年不盈十岁,除;其杀人,完为城旦舂”,认为不满十岁的孩童心智未开,“心不辨死生之忌”,根本不明白死亡的严重性。(注1)

  最终,郑弘判决豪强赔偿老奴家属一万五千钱,并鞭笞豪强三十下,作为其未能教导和监管幼童的惩罚。

  后汉的司法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体,以判例指导为辅。

  尤其是在面对疑难案件时,会优先检索过往类似判例作为判决依据。

  而这些案例被称为“决事比”,每年岁初,廷尉府会将上一年由朝廷和地方判决的案例进行遴选,将典型案例汇编整理,经天子批准后正式录入“决事比”,作为往后司法审判的参考。

  而刘晔杀死奴仆的案件,考虑到被杀奴仆本身恶行累累,且背负多起杀人、奸淫、劫掠、侵地等重罪,且刘晔是被其生父刘普亲自押送雒阳,勉强可算自首情节。

  再依据法衍提供的决事比,加之天子也有意给刘晔一个机会,最终说服了原本态度强硬的郭图。

  因此最终的判决参照会稽郡那起旧案,依据《二年律令·具律》“有罪年不盈十岁,除;其杀人,完为城旦舂”,判处刘晔“完城旦舂”。

  《二年律令·具律》“城旦者,治城也;舂者,治米也。皆作五岁,完四岁。”

  这个“岁”,指的并非是刑期。

  后汉的城旦舂是终身劳役刑,“完四岁”中的“完”,指免除剃发、剃须及其他肉刑、墨刑,“四岁”则指最初的四年必须服高强度的劳役。

  四年期满后,会被分配强度稍低的工作。

  然而,由于劳役地点多在偏远的边郡,环境极其恶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