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章 可以打脸,但不能让人知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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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不出意外,案件再次到了林吴市法院审委会那里。
  倒不是说案子有多难,从法律上来说,周云的诉讼是没有任何问题的,这个补充责任就应该由银行承担!
  至於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是否追偿,那是银行的事,但最起码现在確实应该承担。
  可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,如果判了的话,那出现其它影响怎么办。
  其它的烂尾楼业主们会不会照猫画虎跟著起诉,这样一来金融系统的压力就会很大。
  虽然我们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,但是,照样有指导性案例,有参考案例以及典型案例这些说法。
  最典型的指导性案例,根据《最高法关於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》第七条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,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。
  凡是学过法律的应该都知道这个“应当”的概念。
  亦或者就是案例库里的参考案例,如果法官不知道怎么判,参考这个判肯定也没问题。
  所以案例不重要,但有的时候案例又很重要。
  但要是不知道怎么判,也没有案例的话怎么办,答案是请示!
  虽然经常说各级法院都是独立审判的,但都懂,不知道咋判了,不要自己乱来,向上级法院请示,上面说怎么弄咱就怎么弄,保证不会有问题。
  这是有相关制度的。
  法学界对於“请示制度”也是爭议很大,认为这其实直接破坏了各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。
  总之,林吴市法院审委会对案件的判决爭议很大,经过多方的爭论后,决定走两条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