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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3章 解释权在我这儿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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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而四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包括——第一,非法闯入民宅对齐丽母子二人进行威胁、恐嚇和人身拘禁。这一点可以从齐丽遭受捆绑,失去人身自由的事实判断成立;”

  “第二,四人对齐丽实施脱光衣物,进行言语和肢体侮辱、猥褻,及至发展成为以实施强姦做为逼债的手段方式。这一点有齐浩然和齐丽的证词,也有那两个受伤较轻的不法侵害人供词为证。”

  “第三,齐浩然因不堪母亲受辱,更重要的,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人对母亲正在实施的侵犯,先是赤手空拳上前,却被其中两名不法侵害人用匕首刺伤手臂和脸颊。换句话说,齐浩然是在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,和母亲遭受侵犯的双重紧迫情况下,看到了茶几下的水果刀,於是发起了自卫反击。关於这一点,同样有证词和伤情鑑定做为支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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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因此,齐浩然的反击行为虽然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后果,但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『无限正当防卫』要件,应当不予承担刑事责任。”

  杨丽芸与兰秀宜微微点头,她们必须承认,梁惟石的这番话有理有据,说服力极强。

  但是她们也清楚,梁惟石对正当防卫的支持,是建立在县公安局侦查结果完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。

  雷正为什么反对伍劲松的意见,就是因为他认为刑侦大队对事实的认定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。

  比如,对齐丽实施强姦是否事实,刺伤齐浩然的行为是否存在伤人故意,只凭口供和证词能否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?

  而且受伤的两名不法侵害人在二次审讯时又同时翻供,称当时对齐丽的侵犯只是一种威胁,而用匕首划伤齐浩然的行为是因为齐浩然挣扎乱动造成的结果,他们並没有杀人或伤人的想法。

  对此,梁县长的判定完全是基於朴素且符合法理的现实——

  到底是不是威胁,到底有没有伤人的想法,谁也不能扒开你们的脑袋去看。公安机关只能根据这四人实施的行为,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合理的判断。

  梁惟石很清楚,就这个案子,判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,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,甚至如前一世的相似案例那样,判个故意伤害也不是不可能。

  作为执法办案机关,在侦查和办理案件时,一切需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这是毫无爭议的,但是……

  事实究竟如何去判定?以及究竟是否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符?这个解释权在哪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