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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4章 山水集团催债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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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根据现有证据显示(详见附件一:银行转帐记录)。

  於x年x月x日,山水集团向大风厂对公帐户支付人民幣叄仟伍佰万元整(¥35,000,000.00)。

  该笔款项在当时虽名义上標註为“员工安置补偿款”。

  但其法律性质实为山水集团作为当时持有大风厂60%股权的股东,为维持大风厂运营、解决职工安置问题,而向大风厂提供的临时性借款或垫付款项。

  二、 债权確认与划分

  依据《公司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股东对其超出股权比例承担的款项享有追偿权。

  经核算,在该笔叄仟伍佰万元款项中,依据山水集团当时60%的持股比例,其应承担份额为两千一百万(¥21,000,000.00)。

  因此,该笔超出部分,即人民幣壹仟肆佰万元整(¥14,000,000.00),构成大风厂职工持股会(持有当时40%股权)对山水集团的明確债务。

  三、 我方主张

  鑑於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,本所受託郑重向贵方提出如下主张:

  1. 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內,以书面形式对该笔壹仟肆佰万元的债务予以確认。

  2. 请贵方在上述期限內,筹措资金,向山水集团指定帐户一次性清偿该笔债务本金,及自款项支付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。

  3. 若贵方逾期未能予以確认或履行还款义务。

  本所將依据授权,立即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向法院提起诉讼、申请財產保全在內的一切法律手段,维护委託人的合法权益。

  届时,贵方可能面临资產被查封、冻结乃至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,並需承担相应的诉讼费、律师费等全部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