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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章 法律,需要看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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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郑美玲退庭后,全场依然安静。

  一块嚼不烂的东西扼住了每个人的喉咙。

  吴良从案卷底部抽出一份装订成册的材料,封面贴著精神卫生中心的標识。

  “审判长,辩护方申请传唤第三位证人,铜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,马伯安。同时申请当庭播放一份时长四分十二秒的录像资料,拍摄时间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晚,地点为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倪大勇病房。”

  郭勇:“录像內容是什么?”

  “被告人倪大勇在听到丁虎录音后,被触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典型发作过程。”

  “关联性?”

  “证明两件事。”吴良竖起两根手指,“第一,丁虎的言语对倪大勇构成特定的精神触发机制。第二,倪大勇在触发状態下的行为模式,与案发现场的犯罪特徵形成对应。”

  张建站起来:“审判长,公诉方不反对传唤证人马伯安。但辩方试图用事后拍摄的录像来反推案发时的精神状態,这种倒推逻辑在证据法上没有依据。一个人在病房里的表现,不能等同於他在案发现场时的状態。”

  “如果触发机制一致呢?”

  吴良转过身,直视张建目光炯炯。

  “张检察官。如果丁虎的录音在案发前后触发的生理反应完全一致。那这份录像就不是倒推,而是客观记录了被告人对特定触发源的应激模式。”

  郭勇的目光最终落在吴良手中的材料上。

  “合议庭允许播放。但辩护人必须先在证人证言中建立录像与案发时的关联性框架。录像在证人作证完毕后播放。”

  “谢谢审判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