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2章 法槌破壁,百万金终落袋
  只见,他请的鄺律师扫了一眼文件封面,並未去接,反而身体微微前倾:““郑主管,强化尽调是合规要求,我们完全理解並愿意配合。请问,具体需要哪些材料?流程预计需要多久?””
  “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: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及证明文件:最终受益人(ubo)的身份核实;此次交易决策过程的说明;以及,鑑於盈利金额巨大且迅速,可能需要对相关市场操作进行合理性解释。””郑主管语速平稳,““至於时间,视材料准备情况和內部审批流程而定,通常需要5到10个工作日。””
  5到10个工作日!
  听到郑主管此话,任素婉的脸色明显苍白了起来,陈景明也是眼神一凝;看来新鸿基是想“昧下”他们这笔钱,他转头看向鄺律师。
  刚好,这时鄺律师的声音传来:““郑主管,首先,李擎天”先生的帐户开户时,已提供了完备的身份证明、住址证明及资金来源说明(初始资金为版权收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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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其次,帐户操作完全在贵司系统內进行,接受贵司风控监管,每一笔交易都有记录可查。
  盈利来自公开市场的合规交易,何来资金来源不明”之说?
  这完全不构成扣留资金的合法理由。
  否则,贵司是否对所有盈利客户一视同仁?
  至於决策过程,这完全属於我客户的隱私和商业机密,恐怕没有义务向贵司详细匯报。””
  他顿了顿,目光扫过对方两人:“依据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》及营商自由原则,无明確嫌疑下,以流程”无限期拖延客户提取合法资產,可能构成不当得利,並引发声誉与诉讼风险。
  意见书后附有本所近三年处理类似纠纷的纪要和结果。其中两起,对方机构也是主要券商。”
  郑主管“咳了”一声,双手交叉放在桌上:““部律师,您是专业人士,应该明白规定就是规定。帐户名义人是李擎天先生,香港本地居民。
  但实际操作人,显然是任女士。